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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9日星期六

郎咸平-谈银行改革之一:外资银行不值得期待

文章来源http://caijing360.blogspot.com/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积极推出政策允许国外金融机构参与经营中国的银行改革。我虽不否认外商行对我国银行改革的重要性,但是对外商行过高的期望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对其有个客观的认识——因为外商行的参与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单纯。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提出了我个人对三个国人耳熟能详外商行的批判。
  经典案例:新桥与深发展
  为了深入浅出的谈论我的观点, 我想以新桥,花旗和高盛为主题展开我的讨论。2003年06月9日出版的《远东经济评论》刊发了《入股深发展中途生变新桥资本无退意》一文,转述了新桥资本公司的亚洲业务董事总经理单伟建关于入股深圳发展银行未果后的种种抱怨。
  此前,新桥资本为了夺取深发展的控制权进行了长达11个月的努力,但这个一度被称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例“外资收购中国银行”的大策划看来已经基本落空。
  但是新桥同时又在德州法庭高调诉讼,认为台湾中国信托和深发展的总裁误导深圳政府和中央政府, 因而对新桥的收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新桥要求大额赔偿。新桥如此的高调兴讼激起了我的好奇而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我发现新桥和深发展签订的协议基本上就是个不平等条约, 对深发展有着极不利的影响。例如新桥的收购价格只是3 元而深发展的市值却有5 元, 这已经是个不平等的收购了。而且新桥的律师指出该协议定订最终价格还要取决于深发展的坏帐大小,另外双方协议还规定两方同意不与其它公司谈判深发展股权买卖问题。这些条款实在不可思议。
  泰国的外电报道(Bangkok Intelligence News),泰国中央银行总裁指出新桥只是一个基金公司(它只管理了17亿美元的资产), 既不是一流的银行又不是地区重要投资人。因此泰国拒绝新桥收购该国暹逻城市银行。主要还是因为新桥的收购策略是只注重短期利益,而无长期的承诺, 新桥的简单商业策略只是将到手的银行切成小块出售赚取短期利润, 因此不符合该国发展商业银行的长期策略。
  泰国政府的这个担心在亚洲其它国家起了较大的反响, 例如韩国财政经济部在2002年11月认定新桥以及其它九家竞标者不够资格参与朝兴银行的兼并。日本政府也拒绝了新桥收购Daiwa银行的提议。亚洲各国兴起的反新桥风似乎没有在中国被刮起来, 这恐怕于地方政府不识国际环境和反应太慢不无关心。
  新桥公司网站指出:Newbridge Capital is an investment firm dedicating to making direct investments in Asia (新桥基金是一家投资公司而转注于亚洲的直接投资)。新桥自己的介绍很清楚的指出他们只是如同泰国政府所批评的一样是一家基金公司, 根本就不是一家专业银行。而且新桥的投资又非常分散,横跨许多行业。
  为何在亚洲其它国家收购银行不是很顺利的新桥能在中国过的如此滋润?这与内地急于想引进国外银行来改善我国国有银行的经营治理结构有关。我认为这其中存在着一个错误的观念,那就是认为引入国外金融机构就能解决银行改革的问题。当然新桥的问题更为严重,因为他根本就不是一家银行。
  我认为,远东经济评论对于亚洲银行的报道过于负面,并不断强调外商银行的利益。例如该评论报导新桥在韩国所控股韩国第一银行经常遭到政府的干涉,却完全不提其遭遇的困难的主因是因为新桥不是个专业的银行, 而且韩国政府也没有看到新桥先前所承诺改善该行经营的长期策略有任和落实的迹象,因此韩国政府才经常进行干涉。韩国第一银行目前的业务主要是由对财团的批发贷款转成零售贷款, 这并不是个什么了不起的业务创新, 完全不值得国外媒体例如远东经济评论的大肆炒作, 任何有一点金融概念的人都会如此做的。
  而且新桥所收购的韩国第一银行在其财务如此困难情况下, 新桥不但不先行大幅注资改善该行经营与治理结构, 反而违反常情的通过该行强行购买韩国朝兴银行。因此韩国媒体认为很可能新桥先前收购韩国第一银行的目的只是为了进入韩国市场并通过该行本地化的身分更方便的参与收购其它银行。我先前提过的泰国中央银行的担忧似乎在韩国又出现了——泰国政府认为新桥的简单商业策略只是将到手的银行切成小块出售赚取短期利润……
  我国政府批准新桥收购深发展的原因是希望通过专业银行的入股改善深发展的经营与治理结构, 但出乎意料的是我国竟然引进了被泰国政府严厉批判和韩国政府坚决抵制的短期投机客。新桥既然不是一家专业银行我们又如何能期许他们改善深发展的经营与治理结构呢?
  经典案例:花旗与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在去年7月3日发布公告称,浦发银行向花旗银行转让5%股权的交易将推迟至9月底才能完成。这本来是被上海媒体6月30日还称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的“成功”中外银行股权合作例子随即黯然失色。对于推迟该次交易的原因,公告声称,主要是受部分审批机关的变更与职能调整以及SARS 疫情等因素影响。
  此次交易延迟之后,银行业界流传,花旗银行对于浦发银行的资产和盈利能力有怀疑,因此列出了十数条具体条款,要求浦发银行予以保证或者确认,才愿意按照原来价格入股。否则,要么不完全交易,要命需要进一步价格折让。这一种姿态,和新桥对深发展的如出一辙!
  花旗有关人士虽然否定了此次交易的价格进行重新议价的报道,但却有分析人士表示,由于房贷新政引发的银行信贷问题,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信贷防范风险流露出顾虑。所以,花旗方面表示,今后花旗若继续收购浦发股权,届时每股具体收购股价也将随行就市。
  在今年元月,浦发银行发布公告称,浦发同意花旗在2006至2008年期间将其持有的浦发银行股份由目前的4.6%增加至24.9%。但花旗方面最近重申,公告表明花旗目前享有此项期权,但并无日后必须买入相关股权的义务。
  花旗银行是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也是美式银行的典型,但是他们的企业治理水平绝非想当然的那么高!我认为,新桥深发展事件显示,目前极有必要进一步的探讨国外银行在我国银行改革的浪潮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根据公司治理研究机构The Corporate Library(TCL)六月初最新发表的评级报告,在美国最大型企业中,花旗集团董事局被评为效率最低。报告对1700家美国最大公司董事局的效率作出评级,级别由A至F,其中评分最低的10家公司均被评为不合格的F级别,而分别为花旗集团(最差)、Allstate Corporation、Emerson Eletric、Gemstar-TV Guide International、Honeywell International、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Loews Corporation、SBC Communications、Verizon Communications以及和路迪士尼(Walt Disney)。
  TCL表示,有关评级主要以公司董事局的独立判断能力、行政总裁薪酬以及如何执行股东建议等因素决定。该机构分析员霍奇森表示,公司董事若对行政总裁收取过多报酬视若无睹,他们已没有足够资格代表股东利益。
  我和苏伟文教授今年进行了另外一项仔细研究,看到的结果是,花旗银行董事会在大众持股的保护伞下,不断进行类同其它国际投资机构的利益勾结和由关联贷款公司共同控制该行的贷款营运。花旗银行的企业治理现状并不如人意,和内地公众对它带着光环的期待值很不相称。
  在美国大众持股的股权结构下,小股民没有能力监管花旗银行的贷款政策, 因此该行的贷款营运原则上由董事会进行监管。我们竟然发现,花旗的董事会的15个董事中(包括美国前总统福特),该行的关联贷款客户就占了三位(Comcast Corp.董事长Armstrong, Capricorn Holdings董事总经理Mecum,美国在线时代华纳CEO Parsons),而可能关联贷款客户却又占了六位(Alcoa CEO, Belda, United Technologies董事长David, Chevron/Texaco退休董事长Derr, Yum!Brands董事长Pearson, TFF Study Group顾问Thomas, Zankel Capital执行合伙人Zankel)。也就是说大部分负责监管该行贷款业务的董事们竟然可能有3/5是关联贷款客户。这种结构简直不可思议。怎么可能保证企业的经营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
  事实上花旗银行管理层不光彩的做法,还不只在董事会的设计和运作方面。根据金融时报等外电报道,花旗属下投资银行所罗门美邦的前金牌分析员格鲁曼在电邮中表示,花旗集团主席韦尔曾经吩咐他“重新审视”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投资评级。结果格鲁曼虽然心中看淡AT&T,仍于1999年11月调高AT&T的评级至正面,翌年5月再将有关评级打回原形。在同一时间,韦尔却货真价实地5度买入AT&T股票,涉资330万美元(2574万港元),最后一次扫货,更是格鲁曼将AT&T评级打回原形前一个星期。
  这就是我们想引进并且寄予厚望的国外银行吗?
  我不认为花期银行这种与利益群体挂勾和与关联贷款客户挂勾的治理结构有什么值得内地学习的。根据我的研究显示,不论银行的股权结构如何,全世界接近1000家银行中尤其是香港的银行, 几乎大部分的董事会结构均与花旗行类似,都是由利益群体代表和关联贷款客户充斥的董事会进行贷款业务的运作和监督,所以产权结构才会和绩效无关。
  经典案例:高盛的研究报告
  高盛最近公布了一份有关我国银行改革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之中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预计,要有效剥离不良贷款,政府至少需要投入2.4万亿元人民币,即GDP的21%。这一数字是国有银行达到‘可供出售’状态所需的最小资金量,然后外部投资者才能来提供其余的资金。如果政府希望对国有银行进行彻底的再注资,或者将同样陷入困境的信用合作社纳入援助范围,我们估计全部成本将超过GDP的30%。尽管可能会损害长期财政能力,中国仍有能力承担银行结构调整的债务成本,而不会对经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
  仅仅对银行进行再注资还不够。中国的坏账问题是制约当下经济增长的主要瓶颈,但仅靠政府的财政援助并不能解决国有银行的内部治理问题,也不能保证不良贷款恶性循环不再重复。一旦财务状况相对改善,中国就应解除对银行业的控制,并迅速着手对国有银行进行民营化。…”
  我想接续我前面的观点, 我仍然认为国外媒体和国外金融机构沆瀣一气误导我国政府金融改革政策, 而且国外投行的做法亦极为类似而替外商收购内地银行造势。
  我想提醒内地公众,高盛一贯有挟其世界投行第一的头衔而影响他国或地区政经走向的传统。在这里我想援引两年前在香港与十大投资银行交锋的例子。
  香港财经当局2001年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时, 针对投行操纵股价现象提出辩方举证。原文披露如下: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举证责任, 控方须证明资料可影响证券价格或诱使交易(初级举证责任), 辩方可引用一般性免责辩护条款, 证明其真诚行事及不知道资料失实性等(辩方举证)。” 这个辩方举证的条款对于国外投行在香港活跃的操纵股价行为大有杀伤力。例如国外投行一两年前大炒中国移动和联通的股票以及今年大炒H股等等事实。
  但以高盛为首的10大投资银行包括贝尔斯登, 第一波士顿, 帝杰, 怡富, JP摩根, 佳活宾信, 美林, 摩根士丹利和所罗门美邦不可能坐以待毙, 因而联合写了一封意见书给港府, 表示反对辩方举证条款, 否则威胁港府外商行会集体退出香港。但很不幸的是, 港府屈于外资行压力,最后条例起草部门将举证责任转为控方。如此一来, 香港证监部门就再也无法就操纵股价案例进行有力调查。
  事实上, 辩方举证是证交法成败的关键。 就算证交法写的再漂亮, 再动人也毫无意义。因为你没有执行, 而执行成功与否之关键即在于举证责任。而这也是美国监管制度成功的重要原因。高盛等投行对于举证责任的干涉当然确保了自己的利益但也伤害了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基本监管。
  2002年我在国内大声急呼辩方举证,而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将辩方举证观念带入了这个法案。这也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更规范化的第一步。在我国监管当局接纳了我的建议以后, 去年年底香港监管当局才珊珊来迟的提出香港的监管应该以美式监管为主而不是现行的澳洲式的监管。如果香港监管当局能够在两年以前接受我的建议而排斥高盛等公司的威胁, 我们香港股民也可少受点损失。我认为目前香港的监管效率已经落后于内地。这只能说,以高盛为主的投行在香港的翻云覆雨大造舆论恐怕也是原因之一。
  我当然不能否认高盛等投行的专业地位,但我必须提醒内地公众和有关部门, 高盛的一切经济分析都是以其本身利益为主。我认为切不可把商业机构带有浓厚利益群体色彩的判断奉为圭臬。
  我认为高盛针对我国银行改革所提出的方案事实上是对国外银行的收购先做了个铺底,由我国政府先买单而后再将无坏帐的银行卖给民营企业。我认为商人提出这种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其目的显然不止于此。
  高盛报告中还提到“…一个担心是,中国加入WTO的承诺是解除外资银行的准入限制。中国入世协议规定,到2007年,国外银行机构将能够与国内银行平等地竞争,这使得人们担心来自国外的竞争将会给中国银行业以沉重打击。但是,我们认为这种风险被夸大了。在那些外资银行已被允许进入的地区,外资银行倾向于谨慎地扩张--大多数情况下,远不及国内金融机构的攻势猛烈。因此,外资银行的进入不会影响政府使用‘软’工具来管理非国有资产增长的能力。…”
  按照高盛的说法,我们尽可以在改善银行财务状况后,放心大胆的把国有银行卖给外资银行了。高盛的这个提议竟然受到了高度关注,颇让人费解。
  针对高盛的提议, 我另外建议将国有银行股权配以坏帐打包拍卖,坏帐应该由有意于银行业务的民营企业和外资银行买单而不应该由政府买单。如此不但可以减少财政支出, 而且因为收购价格因包括坏帐而提高,更可以让民营银行专注于被收购银行的专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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